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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養老金計劃的原則

法律分析:1。早期規劃的原則

2.靈活性原則:退休養老規劃應具有靈活性或緩沖性,以增加其適應性;

3.退休基金使用的收益性原則:投資者在保持穩定的前提下追求收益的最大化;

4.謹慎性原則:多估計費用,少估計收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壹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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