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1)綜合(行政法、民法、技術法規)
(2)復雜性(土木工程活動復雜、覆蓋面廣、內容多樣)
(3)協同作用
調整範圍:
1.建築活動中的行政關系(管理機構的職能活動)
2.建築活動中的合作(主體之間)
3.勞動關系主體內從事建築活動(主體內)
建築法的基本原則:
1.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原則;
2.符合國家建築工程安全標準的原則;
3.遵守法律法規的原則;
4.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5.合法利益受法律保護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