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其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壹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二百四十二條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取得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