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返還財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應當返還財產。(2)修理;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築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應當負責修復。(三)賠償損失;損失賠償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依法或者按照約定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壹條因建築人的原因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建築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返工或者重建。經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後逾期交付的,建設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百零二條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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