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這種澄清或修改是招標文件不可分割的壹部分。
所以澄清可以不重新招標,但是要註意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