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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開工條件

法律分析:項目建設的啟動條件如下:

1,施工圖批準並加蓋圖紙批準章;

2.施工合同已經簽訂;

3.有建築施工許可證;

4.三材指標或實物已落實;

5、已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6.施工圖預算已經批準;

7.建設資金準備充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項目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已經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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