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買賣合同原件及補充合同原件。
2.商品房銷售統壹發票原件。
3.實地調查問卷和房屋原始平面圖。
4.完稅證明(契稅繳款書)。等壹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物權,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