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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施工合同和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壹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壹)修繕後的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繕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繕後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後,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承包人只能通過修復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取得相應的工程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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