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工程保修期從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八條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保修期自該日起算;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由發包人使用的,建設工程移交占有權之日為竣工日期,保修期自移交占有權之日起計算;因承包人原因不能完成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保修期不能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