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31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應當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監理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商在工程質量、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進行監督。
監理人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向建設單位報告,要求設計單位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