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未經批準的認定,是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未按規定補辦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審批或者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批即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
法律客觀性: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24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位置、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止汙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超過五年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查。原審批部門應當在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