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三十壹條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用於旅遊者權益損害賠償和旅遊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墊付緊急救助費用。
第三十二條旅行社招徠和組織旅遊者發布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作誤導旅遊者的虛假宣傳。
第三十三條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安排參觀或者參加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
第三十四條旅行社組織旅遊活動,應當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