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交換、出資、贈與、抵押的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並申請變更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使用期限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353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轉讓、交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355條
設立用地使用權的轉讓、交換、出資或者贈與,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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