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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預付款比例的法律法規

法律客觀性: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

工程預付款結算應符合以下要求:

(1)承包工程和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應根據合同進行分配。預付款比例原則上不低於合同金額的65,438+00%,不高於合同金額的30%。對於重大項目,預付款應根據年度項目計劃逐年支付。

(2)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後壹個月內或不遲於約定開工日期前七天預付工程款。如果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提前支付,承包人應在提前支付時間到期後65,438+0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要求提前支付。如果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未按要求預付款,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14天後停止施工,發包人按約定處理。

(三)預付款必須在合同中扣除,並從進度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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