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四十四條之壹:“違反勞動管理規定,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的危險環境中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