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業務關系的掛靠施工企業以自己的名義或掛靠單位的名義簽訂的合同,壹般應由掛靠的經營者和掛靠單位作為共同訴訟人進行訴訟或應訴。關聯方之間訂立的關聯協議無效。雙方應各自承擔過錯責任。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掛靠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六條。建築業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因承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損失的,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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