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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公司將自己管理的壹個區域的經營權承包給個人是否合法?合同中的違約條款是否有效?

不合法。經營權是相對於法人財產權而言的。如果對外的合同和公章屬於原施工公司,仍應由原公司承擔責任。《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建築法》第二十六條:“承攬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

所以個人是不可能取得資質的,所以壹個人以對外的名義從事建築業務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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