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落實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壹條涉及審查機構數量。1.審查機構的數量應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規模確定。其中,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和地級市的房屋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數量,應按前三年平均完成施工圖審查面積數確定,每500 ~ 10萬平方米為1。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確定審查機構數量的原則,測算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施工圖所需審查機構數量(必要時,在總量不變的情況下,可以調整審查機構布局)。請於2013年8月30日前將計算表(見附件1)報住房城鄉建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