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條,施工企業應當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為權責發生制。各類建設項目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1)礦山項目2.5%;(二)房屋建築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鐵路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為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計入工程造價,招標時不得刪減,納入標準外管理。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總承包商應按比例將安全費用直接支付給分包商,並對其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