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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合同中,建設單位如何保證施工單位專款專用?有什麽法律條文支撐?

在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也規定了預付款制度,賦予了承包人索賠利息的權利、停工的權利和追究施工單位違約責任的權利。在中國的招標過程中,通常采用固定總價來確定合同價格。

《民法典》第三編規定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預付款沒有約定的,視為拖欠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第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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