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編規定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預付款沒有約定的,視為拖欠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第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