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零四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健康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相關事實、具體請求和理由。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