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體檢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健康體檢管理,保障健康體檢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健康體檢,是指通過醫學手段和方法對受檢者進行診斷和治療,以了解其健康狀況,早期發現疾病線索和健康隱患。
第三條衛生部負責全國健康檢查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健康體檢的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