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的,可以要求重新出具,司法鑒定文書應當加蓋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專用章。壹般鑒定書都要有鑒定印章和鑒定人的簽名。司法鑒定文書應當由司法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多人參加司法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司法鑒定文書應當加蓋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專用章。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文書壹般應當壹式三份,委托人留存兩份,本機構存檔壹份。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五條
司法鑒定人完成鑒定後,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對鑒定程序和意見進行審查;對於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重新鑒定的鑒定事項,可以組織三名以上專家進行評審。評審人員完成評審後,應提出評審意見並簽字,存入鑒定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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