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審批。
2004年4月自學考試《西方法律思想史》是真題3號的簡答題。
3.簡述埃利希的“活法”理論。
答:埃利希法社會學的特點體現在“活法”理論中。他認為,活法的科學意義不僅限於適用於法院進行判決的規範,或者對成文法的內容產生影響。活法也具有獨立的價值,構成了人類社會法律秩序的基礎。
(1)埃利希法社會學的壹個重要觀點是強調“活法”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