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世紀,法律思想是神學的附庸;
13、14世紀,正是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使西方法學向世俗化發展,人文主義法學派應運而生。
17世紀前後,資產階級維新運動興起,解放了法學,以人權取代神權,使自由平等,自然法學派正式形成。
18世紀末,歐洲出現了“哲學法學派”、“歷史法學派”和“分析法學派”。
法律在19世紀下半葉逐漸從個人主義轉向社會主義,20世紀初出現了社會法學派和批判法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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