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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條約的法律性質可以分為哪兩類?

可以分為造法條約和契約條約。造法條約是指締約方為創設新的行為規則或確認或改變現有行為規則而簽署的條約。這類條約通常是多邊和開放的條約,如《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契約性條約是指締約國之間就特定事項確立權利義務關系而締結的條約,如相關邊界、貿易條約等。然而,在實踐中,往往很難嚴格區分這兩類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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