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承擔教育法律責任的條件是:教師的行為違反了教育法的有關規定;有特定的侵害對象,並已造成對教育對象合法權益的侵害;教師主觀上有過錯;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