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四十五條保證人可以對匯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應當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人擔任。
第四十七條保證人未在匯票或者本票上記載前條第(三)項內容的,被承兌的匯票的承兌人為保證人;如匯票不獲承兌,出票人是擔保人。
保證人未在匯票或者本票上記載前條第(四)項內容的,出票日為保證日。
第四十八條擔保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票據的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