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費合同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的,按照約定;
2.保險合同沒有約定的,受理費用壹般屬於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
案件受理費,又稱“國費”。指人民法院判決受理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海事案件、行政案件時,原告依法預付的費用。案件審結後,費用由敗訴方負擔或者由人民法院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造成第三者損害的保險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