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壹十五條。交通警察受到降級或者撤職行政處罰的,可以予以辭退。交通警察被撤職、開除的,撤銷警銜;受到撤職以下行政處分的交通警察,應當降低警銜。交通警察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