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八條交通警察應當全面、及時、依法收集能夠證明違法行為存在及其嚴重程度的證據。
第九條交通警察查處違法行為時,應當查驗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等號牌,以及機動車和駕駛人的違法信息。在查處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和放射性危險物品的車輛駕駛人的違法行為時,還應當查驗其他有關證件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