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或者組織有權檢舉、控告人民警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違法違紀行為。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任何人不得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