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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奧林匹克申訴結果的規定

具體規定如下:

1.《奧林匹克憲章》規定了奧運會中的上訴制度,其中第59條規定CAS(體育仲裁法院)對“在奧運會期間產生的或與奧運會有關的任何爭議”擁有專屬管轄權;第74條規定了奧林匹克運動員的權利,包括投訴和仲裁。

2.《奧運會仲裁規則》明確規定了奧運會的申訴和仲裁程序。全運會申訴程序的基本步驟是:維權者申請爭議——各奧運項目隊中的仲裁委員會發出開庭或審理通知書——仲裁委員會進行調查取證——確認爭議事實——提出適用法律的依據。

3.由於賽時仲裁對案件終局性和即時性的特殊要求,“比賽場地”是CAS處理賽時判罰爭議的壹貫原則,即除非有證據證明裁判存在故意或惡意的誤判(如收受賄賂或其他腐敗行為),否則裁判在賽時的裁決是終局的,即使是明顯錯誤或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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