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培訓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交通警察不得執行職務。
第七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簡化程序,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條交通警察執行任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整潔,舉止端莊,指揮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