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合同不成立。A公司在17年7月回復的內容實質上改變了B公司發出要約的內容,因此A公司在17年7月回復的內容是新的要約(還價),導致B公司在16年7月發出的要約無效。由於B公司的要約無效,A公司在09年7月19日發出的電傳不構成承諾。只有壹方提出要約,另壹方作出承諾,合同才能成立。這不構成相應的要約和承諾,所以合同不成立。
(2)承諾的要素是:
A.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
B.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C.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到達要約人。
D.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壹致。
E.承諾的方式不能違反要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