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審理案件,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的立場,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把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與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結合起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