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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聽證規定

法律解析:聽證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符合條件的案件組織的聽取聽證員和其他參加人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案件處理等問題的意見的案件審查活動。

人民檢察院審理案件,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的立場,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把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與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結合起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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