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刑法》第395條第1款。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其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合法的,差額部分視為違法所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繳財產差額部分。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試行)(九)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第三百九十五條第1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