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於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構成間接故意犯罪。
2.余在受到黃的暴力攻擊時,用椅子將其反抗並擊倒在地,是正當防衛行為。但在黃倒地已經停止的情況下,繼續用椅子擊打黃並致其死亡的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了較大的損害。因此屬於防衛過當,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余某明知用椅子擊打黃可能導致其受傷甚至死亡,但放任不管,導致黃死亡,但縱觀全案,他是
4.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能適用死刑。
5.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在對其新罪作出判決的基礎上,將前罪判處的刑罰與新罪判處的刑罰合並,決定執行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