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交通事故糾紛的法院管轄權是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因交通事故引發的訴訟壹般屬於民事侵權訴訟,可以由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九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條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上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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