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掛靠車輛產權未發生變化,出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協議不受法律保護;
2.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機動車責任的,由被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3.其他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09條
因租賃、借用導致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壹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1211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機動車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