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三條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行為或者職務犯罪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按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發現被凍結的財產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發現後三日內解凍並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