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幹預招標投標活動。
第九條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辦理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準。
招標人應當具備招標項目相應的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並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十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投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形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