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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方法的起源

判例法是由哈佛法學院創立的。1870年,蘭德爾成為哈佛法學院院長的時候,法學教育面臨著巨大的壓力:

第壹,完全反對傳統的教學方式;第二是法律文件的快速增長,這首先是由於法律本身的發展,其次在承認判例為法律淵源之壹的美國尤為明顯。蘭德爾認為,“幾個世紀以來,法律條款的含義在案例中已經擴大。這種發展通常可以通過壹系列案例來實現。”這拉開了判例法的序幕。

案例法在法律和醫學教育領域的成功啟發了商業教育領域。哈佛大學的洛厄爾教授在哈佛創辦商學院時就建議向最成功的職業學院的法學院學習判例法。1908案例法在哈佛商學院被引入商業教育領域。由於商業領域可用案例的嚴重缺乏,哈佛商學院最初只是從法學教育中借鑒案例法,在商法課程中使用案例法。於是,人們開始有針對性地研究和收集商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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