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案外人執行異議案件由執行法院管轄。壹審開庭前,因執行案件指定執行等原因變更執行法院的,案外人執行異議的案件由變更後的人民法院管轄。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下級人民法院的,由原執行法院管轄。執行法院變更後,人民法院應當將變更前已經受理的案件移送執行法院。案外人異議所指向的執行對象在案件審理或者再審申請審查期間執行完畢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或者審查該案件。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裁定執行對象不能執行的,案外人可以依法另行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四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執行異議裁定的,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執行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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