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開展,根據《義務教育法》賦予教師的教育權利,教師對違反學生行為規範、破壞校規的學生行使壹項教育管理權,這是教師基於職業身份所享有的強制性權利,也是其職務權利之壹。
中小學教育紀律規則(試行)
第八條規定,在課堂教學和日常管理中,教師可以對輕微違反規章制度的學生實施下列教育和處分。
(1)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作出口頭或書面檢討。
(3)適當附加教學或班級公益任務。
(4)壹節課教學時間站在教室裏。
(5)課後教學。
(6)學校規章制度或班規、班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