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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為

根據《教師法》的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建立正常的升職加薪制度。地方人民政府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違反國家財政制度和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得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建立正常的晉升和加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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