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構成受賄罪的主體。受賄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擬任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任命的在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依法從事公務的其他人員。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85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