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生產者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黨組織發現黨員有貪汙賄賂、濫用職權、失職瀆職、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有資產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必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