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如果只是被刑事拘留,最後沒有被判刑,或者沒有被剝奪政府權利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可以繼續當教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因故意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應當喪失教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