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條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3)教育與保護相結合。因此,老師侵犯了學生的人格尊嚴。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